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22號
TCDV,106,補,1522,201709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楊金玫
被   告 郭秋季
被   告 郭正輝
被   告 郭淑怡
被   告 郭曉曄
被   告 郭崇曄
被   告 郭仲宣
被   告 郭福元
被   告 郭保元
被   告 楊惠玫
被   告 林永裕
被   告 郭銘晟
被   告 郭嘉晉
被   告 郭博堯
被   告 郭嘉哲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6,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