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
原 告 楊金玫
被 告 郭秋季
被 告 郭正輝
被 告 郭淑怡
被 告 郭曉曄
被 告 郭崇曄
被 告 郭仲宣
被 告 郭福元
被 告 郭保元
被 告 楊惠玫
被 告 林永裕
被 告 郭銘晟
被 告 郭嘉晉
被 告 郭博堯
被 告 郭嘉哲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6,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