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21號
TCDV,106,補,152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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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范清珊
被   告 羅碧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於請求分割之土地,權
利範圍為二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
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4,800元×22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52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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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