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高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清泉於民國93年6 月1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詎料債務
人自94年11月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8
,786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