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39號
TCDV,106,聲,239,201709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均威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相 對 人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55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五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同年十一月三日、同年十二月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審理105 年度訴字第2055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83 號,聲請人於原審多次庭期開 庭過程有多處記憶模糊,擬於必要時,將逐字轉譯提出於第 二審法院,爰聲請交付第一審全部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1 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稽其修法意旨,良以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 ,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 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48 號裁定參照)。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55號損害賠償事 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辯論期 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 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 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 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2 項規定,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 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俞

1/1頁


參考資料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威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