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550號
TCDV,106,監宣,550,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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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許素葉 
相 對 人 張清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清溪(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張清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張哲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清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張清溪(男 、53年4月1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弟。相對人出生即有智能障礙,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不能 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 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姪張哲瑋(男、80年10月7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 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 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 法第14條第 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均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護 宣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



本為證。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自得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又本院在澄清醫院平等院區 劉金明醫師前詢問相對人,詢以其姓名、年籍、住所、年 齡與聲請人之關係等問題,相對人稱:「(問:與聲請人 之關係?)聲請人是我弟媳,張清平是我弟弟,張哲瑋是 我弟弟的兒子。(問:電腦有無繕打錯字?)我不認識字 ,我看不懂。(問:你何時偷竊?偷什麼東西?)去年我 去幫人家做粗工要回家的時候,我口渴就拿別人的礦泉水 ,我知道偷人家的礦泉水是不對的。(問:你什麼名字? (《問:以國語詢問》)張清溪。(問:你住哪裡?)烏 日。(問:你幾歲?)我不知道。(問:之前偷竊幾次? )之前我沒有拿。(問:你父親名字?)張枝萬。(問: 姊妹有幾人?)只有一個。(問:目前在監獄負責什麼工 作?)我只在房舍,沒有下工廠,我沒有辦法做,我工作 手會抖。(問:有無娶妻?)沒有。(問:是否會騎機車 ?)會,但我沒有執照,我都騎腳踏車上班。(問:做何 工作?)鑽壁。(問:為何沒有讀書?)我出生就笨笨的 ,我媽媽不讓我讀書,我爸爸過世了,爺爺也過世了。( 問:是否會簽自己的名字?)不會。(問:1加1多少?) 不知道。(問:每月薪水多少?)一天2千元。(問:2千 元幾張?)是2張而已。(問:20萬比較多或是2千多?) 20萬比較多,我一天不到20萬元。一天也不到1萬,我是 做粗工而已。(問:你錢花到哪裡?)我買香煙。(問: 你抽什麼煙?)硬盒的。(問:你如何購買香煙?)我自 己去愛買買的,錢我自己賺就有了,我做到5點下班去買 的。(問:你拿多少去買?找回多少?)我拿壹仟元去買 ,我沒有零錢。(問:1百元可以買幾包煙?)2包,這是 愛買跟我講的。(問:香煙壹包多少錢?)我不知道。( 問:你媽媽姓名?)張股岸(音譯)。(問:你姐姐姓名 ?)張淑惠,住太平,我不曾去找她,她給我錢很少,她 愛賭博,打麻將,她只拿給我2百元。(問:40除以40多 少?)我不知道。(問:5乘以8多少?)我不知道。(問 :你幾歲?)不知道。(問:你出生年月日?)不知道。 」等語;嗣經鑑定醫師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坐在這裡可 以跟我們目光接觸,可以用言語對談,我先寫上下左右, 看相對人能不能認得其中一個字,相對人說全部都不會, 我把他的名字寫給他看,相對人知道這是他的名字,但是 他不會唸,問他他的名字,他會講自己的名字,我們又給 他個位數的加法,4加9等於多少?相對人說不會,我們嘗 試給他以算手指的方式,相對人無法用手指頭算個位數的



加法,另外再給他「紙包不住火」,相對人一樣看不懂, 從家屬提供資料,可知相對人國小沒有畢業,他持有一份 殘障手冊,是在民國71年3月5日做的鑑定,當時的評估是 極重度,以現場來看相對人語言功能呈現智力表達呈現在 中度到重度之間,他的社會化情形不是很完整,所以他的 社會適應有很大的困難,他的認知理解厲害得失都受到智 能障礙的影響,達到重度以上的程度,這種情況確實有達 到監護宣告的程度,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也無 法管理自己的財產。」等語,此有本院106年9月20日訊問 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醫師所為之鑑定 意見,認相對人精神有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其陳明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 經相對人之母張許換之兄張清堃、之姪張哲瑋、之姪女 張瑀庭、弟媳許素葉等人之同意,有親屬會議同意書、親 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上開訊問筆錄在卷足憑。茲本院參 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
(三)另關係人張哲瑋為相對人之姪,其陳明同意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並經上開關係之同意,有親屬會議同意書 、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上開訊問筆錄足佐,爰指定張 哲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 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準此,監護 人張清平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張哲瑋,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併此敘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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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