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409號
TCDV,106,監宣,40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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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呂庚夔 
相 對 人 呂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呂承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
選定呂庚夔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庚夔(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呂承勳(男 、52年9月29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妹。相對人於70年5月5日間因思覺失調症,經送醫後未見 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倪牡丹(女、31年12 月12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但如經精神鑑定結果,認相對人之精 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僅達欠缺或不足之程度,則聲請法院變更 為輔助宣告,並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兄兄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 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 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 法第14條第 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 均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妹,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護 或輔助宣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國軍臺中總醫 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證。聲請人既為相對 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或輔 助之宣告。又本院於鑑定人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廖俊 惠醫師前詢問相對人之姓名、年籍、住所,與聲請人之關 係等問題時,相對人稱:「(問:你幾歲?)忘了。(問:出生 年月日?)要問我媽才知道。(問:你住那裡?)太平,其他我 不知道。(問:有無讀書?)我讀中正預校,要畢業前3個月 ,我就被逼成精神病,連上鋁門窗遺失了,長官要我找出 鋁門窗,我就亂跑變成精神分裂症,在部隊一就是一,二 就是二,沒找到我就崩潰了,回來之後,不再想,再想我 就沒辦法工作。(問:幾個兄弟?)1個弟弟、1個妹妹。(問: 妹妹有無結婚?)不曉得,我自己都顧不了了。(問:為什麼 顧不了?)因我吃藥關係憨憨的(台語),讀那個國中、國小 不知道,我最恨中正預校把我退伍,世界沒有公平,要就 要拚,我當保全10幾年,那時還可以。(問:1+1=?)0。( 問:2+2=?)4。(問:4+4=?)8。(問:8+8=?)15。(問 :15+15=?)我不會算。(問:9+9=?)17,不太會算。(問 :6÷2=?)不會(問:2×3=?)不會。(問:她是誰《法官指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我媽,倪牡丹。(問:她是誰? 《法官指向聲請人》)呂庚夔。(問:跟何人住?)媽媽。(問 :誰煮給你吃?)我媽。(問:你小孩?)我小孩給我太太。(問 :太太名字?)小茉。(問:小孩名字?)呂明樺、莫雲萱,莫 名妙的莫,草字頭的芸,草字的的萱。(問:你何時離婚?) 大約101年左右。(問:為什麼離婚?)我學長說大陸妹一條 龍,往厲害,要對付她不容易。(問:可不可以偷東西?)不 可以。(問:有無被騙?)一個朋友平常對我很好,他說缺25 萬元,我就到銀行刷卡25萬元借他,我這麼大,我媽還打 我,對我很兇,我一不乖,我媽就說一餐不要吃」等語( 本院106年8月11日訊問筆錄參照)。嗣經鑑定人再進一步 為診斷及鑑定結果略以:「...2.個人資料姓名:S承動( 男)~出生日期:52年09月29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3.鑑定事項(精神)疾病:雙極性情感異常...對於自己 財產之重大管理處分,有時須給予協助...,有無回復可 能性:回復可能性低。4.以往病史及病歷等:以往病史無, 現在病症個案為53歲未婚男性,最高學歷為中正預校肄業 ,與案父母、一位弟弟同住,目前無業,社交退縮。根據 案母表示,因民國68年前後發病,後規則於803醫院就醫 追縱,目前診斷為雙極性情感異常。並領有中度殘障手冊



。個案發病後,其社會人際判斷方面的能力疑有減退,經 常遭人利用與詐騙,包括申辦信用卡、購買直銷與貴重物 品、不當投資等。資料參考來源:呂員及其母及法院資料 。5.生活履歷及家族病歷:過去工作,無。家族病歷:無參 考事項。6.醫學上的診斷(生物學上之要素)診斷名:雙 極性情感異常,所見(症狀,程度、合併症)目前生活方 面可以自理,且可以意思表達,但受疾病影響,判斷思考 能力較差。備考(診斷未確定時日後之推測,必要的檢查 等)無。7.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日常生活狀況:沐浴 、洗臉、廁所、進食等日常生活事項自行完成而不需他人 協助。精神狀態(1)意識/溝通性:鑑定時,可短暫眼神接 觸,有言語回應且理解力可。(2)記憶力輕微缺損。(3)定 向力無困難。(4)計算能力尚可。(5)理解.判斷力尚可。( 6)現在性格特徵功能退化,孩子氣。(7)其他(氣氛.感情 狀態.幻覺.妄想.異常行動等)106年08月18日智能評估結 果顯示,個案因發病導致智力方面則落於邊緣智能水準( FSI Q=70,VIQ =76,PIQ=66),其中對於情境脈絡因果及一 般社會規範常識之理解與推論能力,皆低於常模水準2個 標準差以上,對照個案過去的學歷(中正預校肄業),推 論個案在發病後其整體智能應有減退,亦導致其一般事務 處理與生活適應方面有明顯障礙。8.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 意見(選擇以下任一選項,並記載於意見欄)-管理處分自 己財產有時須給予協助。判定的根據(檢查所見及說明): 診斷為雙極性情感異常。因發病導致在處理一般事務與生 活適應方面出現明願障礙,然其語言功能尚足以瞭解他人 表達的意思並與人溝通。故判定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時須 給予協助。9.回復可能性說明:短期內回復可能低。10.鑑 定判定及說明【鑑定結果說明】【鑑定判定】(1)基於受 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極性情感異常)不 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短期回復之可能性低。(2)精神障 礙(其他心智缺陷)之程度,可為輔助宣告,「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 」等語,有中國醫藥大學106年9月25日院精字第10600130 43號函暨所附監護輔助宣告鑑定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前 開訊問結果與鑑定人鑑定意見,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 能力顯有不足,從而,相對人應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爰 依聲請人所請為輔助之宣告,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其原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由其任監護人,並經相對人之弟羅母倪牡丹、父呂振鑫



弟呂庚懿等人之同意等情,有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足 憑。故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最能 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 之輔助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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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