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707號
TPEV,92,北簡,707,200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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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商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О七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
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七B─O七七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訟標的:返還牌照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與原告訂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 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使用原告營業車七B─O七七號號牌兩面、行照 一枚,並約定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詎被告未依約參加年度車輛檢驗及清償所欠 稅費,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計積欠新台幣五萬五千二百八十八元,依約 原告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牌照、行照,及請求清償欠費,業據原告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契約書、存證信函、欠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兩造經營契約書,請求被告返還車輛牌照、行照,並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熊掌山                   法   官 孫曉青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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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季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