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О六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雯華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羽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
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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