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11443號
TPEV,92,北簡,11443,200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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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四四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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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