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四四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零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王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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