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富柔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富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 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 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 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4日召開第5屆第9次董事會議 ,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聲 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 旨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係關於相對人各項社會福利目的 事業之事項,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