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賴正鎰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鄉林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鄉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鄉林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 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修訂前後之章程、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請求裁定准為必 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 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 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 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 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 。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 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 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 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 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 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 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 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 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又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 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 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 ,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
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 解散之。而有關擴大財團業務範圍條款之增訂,則與民法第 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 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判參照)。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召開第八屆第八次董事會 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 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衡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 修正之捐助章程第2條,係有關相對人辦理業務內容之增減 ,依上開說明意旨,堪認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 目的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因認上開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至於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內容,除上開准許部分外,修正後 第17條條文增加此次修正之日期,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 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 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依上開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 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 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此部分應予駁回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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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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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倡導正當戶外休閒活│本會以推動建築藝術文化與倡│
│動,提昇國民生活之品質,│導正當戶外休閒活動,提升生│
│舉辦教育公益業務為宗旨,│活品質,舉辦藝術及文化教育│
│在臺灣省轄區內辦理左列業│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務: │下列業務: │
│一、輔導青少年接觸戶外正│一、舉辦有關建築藝術文化之│
│ 當活動,減少青少年之│ 活動。 │
│ 社會問題。 │二、倡導青少年接觸戶外正當│
│二、設置戶外活動資訊問卷│ 活動、呼籲全民重視戶外│
│ 調查中心誘導呼籲全民│ 生活。 │
│ 重視戶外生活,調劑中│三、舉辦大自然生態保育研習│
│ 心。 │ 活動。 │
│三、舉辦大自然生態保育研│四、舉辦藝術文化創作競賽與│
│ 習活動。 │ 展覽活動。 │
│四、設置培育戶外生活指導│五、出版藝術文化刊物及發行│
│ 專業人員訓練中心。 │ 多媒體影音影片。 │
│五、出版叢書及視聽作品。│六、奠基建築與設計美學,建│
│六、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 立跨界合作平台,辦理文│
│ (清寒)學生;或表揚獎│ 創育成中心。 │
│ 助熱心與青少年輔導有│七、其他符合本基金會設立宗│
│ 功之學生。 │ 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
│七、舉辦或資助有關文化與│ 活動。 │
│ 教育之公益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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