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