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483號
TCDV,106,家親聲,483,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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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2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孫夏瑩
代  理  人 柯劭臻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寬榮
相  對  人
即反聲請聲請人 廖俊廷
代  理  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
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
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顧同住之時間與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事項,如附表所示。
其餘反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裁判時,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 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 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 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 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 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 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 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以下簡稱聲請人)聲請及答辯意旨 略以:
一、兩造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



廖明鴻(男、一○一年十月十七日生)廖明誠(男、一 ○三年十一月三日生)。嗣雙方不合,經聲請人於一○五年 十二月十五日,訴請離婚,及合併請求酌定上開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鈞院一○六年度婚 字第二五六號)。嗣兩造於一○六年六月六日,和解離婚成 立,婚姻關係自該日解消,惟就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兩造並無法達成協議。相對人即反 聲請聲請人(以下簡稱相對人)亦於一○六年六月六日,反 請求酌定上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 任之,併請求聲請人應按月給付相對人關於上開未成年子女 之扶養費,至上開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
二、兩造婚姻存續期間,相對人曾於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同年 四月二十七日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經鈞院於一○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核發暫時保護令、同年九月十四日核發通常保護 令)。聲請人於一○五年四月二十日離家後,每個月仍會與 探視上開未成年子女,亦會帶上開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過夜 ,同年五月至八月每個月探視之次數少則四次,多則六次。 然鈞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後,相對人即藉詞不讓聲請人探視上 開未成年子女,九月及十月僅讓聲請人探視過一次。相對人 自一○五年七月起,多次拒絕接電話,並刻意刁難聲請人, 不讓聲請人於約定時間接回上開未成年子女,致聲請人往往 苦候撲空。更有甚者,相對人自一○五年九月起,即拒絕聲 請人接回上開未成年子女過夜同住,且不告知上開未成年子 女去處,亦不告知相對人母親之新手機號碼。於一○五年九 月二十二日聲請人在相對人住處附近遇到相對人母親和胞兄 騎機車載上開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母親和胞兄居然視而不見 ,拒絕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單獨會面交往。
三、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平時均由相對人母親接送照顧, 非相對人親力親為。另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下課後都 跟著相對人在工廠玩耍,相對人經常工作超過晚上十點才帶 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回家休息。因相對人之工廠係鐵 皮屋搭建,堆貨雜亂且夏天悶熱,未成年子女廖明誠因想睡 吵鬧遭相對人毆打。聲請人於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探視上 開未成年子女時,發現未成年子女廖明誠右小腿嚴重瘀青, 相對人母親表示未成年子女廖明誠前幾天晚上在工廠吵鬧, 被相對人打的。嗣聲請人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又發現未 成年子女廖明鴻左腳有一大條大於二十公分之鞭痕,未成年 子女廖明鴻亦稱相對人打的。足見相對人脾氣暴躁,動輒動 手施以暴力行為,已不適任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親 權人。




四、相對人限制聲請人僅能在相對人住處探視未成年子女,更信 口雌黃指責聲請人買黏土玩具造成未成年子女感染腸病毒, 相對人未善盡照顧之責,容任兩名未成年子女在工廠嬉戲、 機車接送,造成未成年子女身上多處挫傷,甚至從摩托車摔 下右眼擦傷。上開未成年子女生病看醫生,相對人卻不告知 聲請人狀況,明明到聲請人服務之醫院就診,更刻意不讓聲 請人看一下上開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忍無可忍方於一○五年 十二月十五日提起離婚訴訟,兩造於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於法院第一次調解後,聲請人才有與上開未成年子女單獨相 處之機會。惟相對人依然故我,聲請人傳Line訊息,相對人 時常不回應或不讀取,打電話時常不接聽,事後亦不回覆電 話,妨礙聲請人依法院調解暫時探視方案行使探視權。五、綜上,相對人不僅多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剝奪聲請人與 兩名未成年子女單獨相處之權利,甚至妨礙聲請人探視權之 行使,在在可證相對人惡意疏離聲請人母子,違反探視方案 之協議與約定,相對人顯非友善父母,不適任上開未成年子 女之親權人。
六、綜上,爰聲明: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聲請人任之。
參、相對人聲請及答辯意旨略以:
一、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歸屬:
聲請人客觀上顯然無法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 ,不應為大人的意氣之爭,而不利於小孩的健康成長: 1.聲請人的職業為護士,如果上早班,大約早上六點三十分 就必需出門,直到下午五、六點才回到家。而如果是上晚 班,下午三點出門,到晚上十二點下班,正常回到家的時 間已經大約凌晨一點(按聲請人卻每每在外逗留到凌晨五 點甚至六點才回到家)。以這樣的工作時間而言,聲請人 顯然是無法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此不管 在生活上還是教育上,聲請人都無法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 廖明鴻廖明誠
2.聲請人之娘家雖然有父親、母親、胞兄與胞弟。然而聲請 人娘家在臺中市大甲區,而聲請人上班之地點卻遠在臺中 市大里區的仁愛醫院。兩地相隔甚遠,更不利於聲請人妥 善照顧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再加上聲請人之父親 罹患癌症末期,必需經常往返醫院進行化療與營養補充。 而聲請人母親亦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及呼吸中止症,平日都 要吃藥,甚至要帶著儀器睡覺。且聲請人之胞兄、胞弟平 日因為都要上班,目前均尚未結婚,根本無暇幫助聲請人 照顧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綜上,聲請人家人事實



上也很難幫助聲請人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
3.就實際發生的情況而言,聲請人違背鈞院調解協議的約定 ,未親自接送未成年子。於一○六年四月十七日由聲請人 母親將未成年子廖明誠帶回來給相對人,聲請人並未同行 前來。當時,聲請人母親表示:未成年子女廖明誠的屁股 有「ㄍㄠˋ到」(台語)。而未成年子女廖明誠也一直哭 ,並喊屁股痛。經相對人與相對人母親緊急察看,大吃一 驚,發現未成年子女廖明誠之屁股、陰囊、肛門等部位均 嚴重紅腫起溼疹。相對人與相對人母親趕忙帶著未成年子 女廖明誠去看醫生治療,內心萬分的不捨與難過。顯見, 聲請人與其娘家家人確實沒有能力照顧兩名未成子女。 由相對人擔任兩名未成年子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之人,最符 合兩名未成年子的最佳利益:
1.相對人先前為求能有靈活的時間妥善照顧陪伴兩名未成年 子,已將原本在逢甲夜市擺攤作生意的工作,調整為目前 經營網購食品的事業。相對人收入穩定且時間靈活,足堪 妥善照顧兩名未成年子,且目前兩名未成年子之生活費用 、教育費用均由相對人支出。而平日上下幼稚園也均由相 對人或者相對人母親接送,相對人並會將假日空下來,陪 伴小孩快樂的成長。
2.相對人母親、哥哥、嫂嫂就住在相對人的樓上,平日都可 以支持被告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彼此互動融洽,相互扶持 。而事實上,兩名未成年子自幼即甚為依賴相對人母親之 照顧。相對人之嫂嫂目前是專職的家管,具備專業的托育 人員(褓母)證照,亦具有專業的能力協助照顧兩名未成 年子。且相對人哥哥的兒子目前一個十三歲大,一個五個 月大,都可以伴隨著兩名未成年子一同互動,一同快樂成 長。有童伴相隨,對於健康快樂成長與健全人際關係的養 成,更有極大的助益。
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於一○五年四月二十日離家後,每個月 仍會探視未成年子女,亦會帶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過夜,同 年五月至八月每個月探視之次數少則四次,多則六次。然鈞 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後,相對人即藉詞不讓聲請人探視,九月 及十月僅讓聲請人探視過一次云云,完全與事實不符。於一 ○五年七月六日社工界入調查之前,聲請人每月只來看未成 年子女一次左右,而在七月六日社工界入調查之後,聲請人 每月也只來看未成年子女二到三次左右。且相對人從未藉詞 不讓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反而是聲請人自己不來探視未 成年子女,又或者在沒有預先告知之情況下,不管是否方便



,突然跑來爭執要探視未成年子女。有一次因為相對人工作 正在忙,請聲請人稍微等一下,聲請人竟即胡亂指責相對人 不讓其看小孩,聲請人之主張實在無理。
聲請人主張:其於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探視未成年子女時 ,發現未成年子女廖明誠右小腿嚴重瘀青,相對人母親表示 未成年子女廖明誠前幾天晚上在工廠吵鬧,被相對人打的。 嗣聲請人於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又發現未成年子女廖明鴻 左腳有一大條大於二十公分之鞭痕,未成年子女廖明鴻亦稱 相對人打的云云,並非事實。相對人並不知悉未成年子女腳 上之傷痕如何而來?且相對人事實上更未曾以打過未成年子 女。
兩名未成年子女自幼即由相對人之母親照顧,祖孫之間相處 融洽。而現在兩名未成年子女念幼稚園,平日上下學由相對 人與相對人母親接送,假日則由相對人照顧陪伴,為了讓未 成年子女能在溫馨且熟悉的環境中快樂地成長,本於「繼續 原則」與「不分離原則」,兩名未成年子權利義務的行使與 負擔請均由相對人任之,方符未成年子的最佳利益。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部分:
對於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扶養費用,請求按照行政 院主計處所實施之家庭收支調查,一○四年度臺中市每人每 月平均消費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零八百二十一元為 計算標準,由兩造各自負擔二分之一,即每位未成年子每月 一萬零四百十一元(計算式:20821÷2=10411,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三、綜上,爰聲明: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酌定由相對人任之。聲請人應自相 對人單獨行使負擔廖明鴻廖明誠之權利義務時起,至廖明 鴻、廖明誠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相對 人關於廖明鴻廖明誠之扶養費用,各一萬零四百十一元。 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肆、查:
一、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歸屬:
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廖明 鴻、廖明誠。嗣兩造於一○六年六月六日經本院一○六年度 婚字第二五六號和解離婚成立,婚姻關係自該日解消。惟對 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無法達成協議之事實,有戶籍謄本、上開和解筆錄(以 上均附本院一○六年度婚字第二五六號卷)為證,且為相對 人所不爭執,此部分自堪信為真實。
本院經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進行訪視,結果略 以:
1.監護能力評估:就本次訪視所知,兩造皆表示其等之身體 狀況尚屬正常,本會於訪視時觀察,兩造之口語表達皆屬 流暢,外表皆無明顯之病徵;在經濟狀況部分,兩造目前 之經濟狀況皆屬穩定,據其等表示,其等每月收支皆屬平 衡,且兩造之家庭支持系統皆能提供兩造實際照顧未成年 子女們之協助,相對人之家人亦可提供相對人經濟上之協 助,家庭支持系統皆屬良好;在親職執行狀況部分,就兩 造表示,其等皆有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們之經驗,兩造對 於與未成年子女們共同生活時,未成年子女們之生活狀況 、身體健康狀況皆屬清楚了解。惟據聲請人表示,因其目 前未與未成年子女們同住,相對人亦不願告知其未成年子 女們之生活狀況,未成年子女們又尚不具良好之口語表達 能力。故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們之生活狀況較不清楚, 但對於未成年子女們之生活習慣尚屬瞭解。綜上所述,本 會評估兩造應皆具擔任未成年子女們親權人之能力。 2.親職時間評估: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聲請人目前之工作 時間以週一至週五早上八點至下午五點半、週六半天居多 ,工作時間尚屬固定;相對人之上班時間主要為週一至週 五。另據相對人自述其之工作時間彈性,可自行調整,而 未成年子女一(即未成年子女廖明鴻)現已開始就學,未 成年子女二(即未成年子女廖明誠)亦預計於年滿三歲開 始就學。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兩造皆表示其等下班、放 假之時間皆可用來陪伴、照顧未成年子女們,於兩造上班 期間,據兩造自述,其等之家人皆可協助其等照顧未成年 子女們。綜上所述,本會評估於兩造之家庭支持系統協助 下,兩造皆尚具足夠之親職時間得以用來陪伴及照顧未成 年子女們。
3.照護環境評估: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聲請人目前之住家 為其父母名下之透天厝,聲請人目前使用一樓之房間,未 成年子女們至聲請人家中過夜時,即會與聲請人共同使用 該房間。本會於訪視時觀察,聲請人之住家尚屬乾淨整潔 ,室內並無堆放雜物,亦屬通風明亮,住家鄰近大甲國小 、大甲國中,亦鄰近大甲鬧區,就學尚屬便利,生活機能 亦屬良好;相對人目前之住家為其母親名下之公寓,目前 為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一共同使用一間房間,相對人母親 與未成年子女二共同使用一間房間。本會於訪視時觀察室 內光線明亮,環境亦屬乾淨整潔,物品皆有擺放整齊,住 家鄰近頭家國小、潭秀國中、潭子車站,住家附近亦有生



鮮超市,就學、交通皆屬便利,生活機能亦屬良好。綜上 所述,本會評估兩造目前之住家皆尚適合未成年子女們居 住。
4.監護意願評估: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聲請人表示其願意 與相對人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們之親權,但由聲請人擔任 未成年子女們之主要照顧者,或由聲請人單獨行使未成年 子女們之親權,或至少由兩造各別行使未成年子女們之親 權。而相對人則表示其希望可以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們之 親權;在友善父母部分,據兩造表示其等目前交付未成年 子女們之狀況尚屬穩定,未成年子女們於會面前後亦不會 有異常之行為出現。綜上所述,本會評估兩造未來皆有行 使未成年子女們親權之意願,未來亦皆有扮演友善父母之 可能。
5.教育規劃評估: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兩造未來皆希望未 成年子女們得以持續升學至大學,在費用部分,聲請人表 示若有需求,其會申請相關補助,或聲請人之家人可提供 協助。而相對人則表示其目前之經濟狀況尚屬穩定,應較 不需要尋求他人協助。綜上所述,本會評估兩造對於未成 年子女們之教育規劃、費用來源皆屬合理。
6.未成年子女意願之評估:未成年子女一現年僅年滿四歲、 未成年子女二現僅年滿二歲,本會至相對人家中進行訪視 時,剛好為未成年子女二之午睡時間,故未成年子女二僅 有與本會社工員打招呼,即進房睡午覺。而未成年子女一 現僅具基本口語表達能力,尚無法理解親權之意涵,僅能 向本會社工員表示其會與相對人、相對人之家人外出遊玩 ,於與本會之訪視結束後要跟相對人、相對人之家人一起 去看小小兵電影。
7.親權之建議及理由: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據兩造表示其 等之身體健康狀況皆屬正常,本會於訪視時觀察,兩造外 表皆無明顯之病徵。據兩造自述其等之經濟狀況亦屬穩定 ,每月收支皆能平衡,而兩造之家庭支持系統皆能提供兩 造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們或經濟上之協助,兩造未於未成 年子女們未來之教育規劃、費用來源、居住環境安排皆屬 合理。而在親職執行狀況部分,兩造皆有實際照顧未成年 子女們之經驗,雖聲請人目前並無與未成年子女們同住, 但聲請人尚能於會面時,與未成年子女們互動以了解未成 年子女們之生活習慣、身體健康狀況等,兩造對於未成年 子女們目前之生活狀況、身體健康狀況皆尚屬清楚了解, 且兩造未來皆有行使未成年子女們親權之意願。另就兩造 陳述其等目前交付未成年子女們、安排未成年子女們會面



交往之狀況皆屬穩定,兩造並無明顯之衝突,未成年子女 們亦不會於會面前後有異常之行為舉止出現,本會認為兩 造之態度皆屬友善。綜上所述,本會評估兩造皆具擔任未 成年子女們親權人之身心能力,經濟狀況亦屬穩定,家庭 支持系統亦皆具功能,且皆有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們之經 驗,兩造未來應皆有擔任未成年子女們親權人之能力,惟 兩造現有通常保護令之案件,建請鈞院參酌相關資料後, 自為裁定。
8.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就本會此次訪視所知,兩造 目前有暫時酌定未成年子女們之會面交往方式,即為每月 一、三週之週六、日,讓未成年子女們至聲請人家中會面 、過夜,並由聲請人親自接送。就本會於訪視中瞭解,兩 造對於目前之會面安排皆尚能接受,亦皆願意配合讓未成 年子女們得以與非同住方穩定會面,且兩造皆表示其等認 為未來之會面安排可依目前暫時酌定之會面方式進行,並 可增加額外之會面時間。綜上所述,本會認為未來應可維 持每月一、三週之週六、日讓未成年子女們至非同住方進 行會面、過夜,應有助於未成年子女們與非同住方維繫良 好之親子關係,以維護未成年子女們之最佳利益等情,有 該基金會一○六年七月七日財龍監字第一○六○八一九號 函暨所附訪視報告可稽。
至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非對上開未成年子女) 」,施以家庭暴力行為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一○五年度 家護字第九七一號通常保護令為證,惟此部分尚不足以證明 相對人不適任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兩造分居後,惡意妨礙聲請 人與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會面交往,顯非友善父母, 不適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惟觀諸上開訪視報告,可知兩 造於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本院就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廖 明鴻廖明誠顧同住之時間與方式調解成立後,均能依循 所協議之照顧同住方案進行照顧同住,實難認相對人係不友 善父母。故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委無足取。又兩造互相指責 對方未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致未成年子女與他方同住期間 受有傷害等情,並均提出未成年子女受傷照片為證。惟衡諸 常情,在照顧嬰幼兒之過程,因父母之照顧方式與嬰幼兒本 身之體質、性格等,本即會有各種情況發生,此應身為父或 母之一方須與他方互相協力,檢討改善之處,自不能因未成 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與其中一造同住期間曾發生輕微受傷 或尿布疹等情事,即遽認對造不適任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 明誠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況一般家庭,在照顧嬰幼兒上



,亦難避免會偶有上情發生。故尚難以上情,即率認兩造有 何不適任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情、撫育同等重要,對於未成年 子女人格形成之過程均扮演同等重要角色。離婚之父母因情 感糾葛、財產處理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歸屬 等問題經常採取敵對之態度;若能避免敵對的態度,在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上,共同合作採取共同行使之 方式,顯然對未成年子女為較好之方式。是兩造為未成年子 女廖明鴻廖明誠之父與母,始終不變,兩造對未成年子女 廖明鴻廖明誠親情之付出,均非任何人所得取代,即兩造 對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而言,均具有不可替代性。且 兩造於時間、資源上各有所長,宜允彼此相互配合。 綜上等情,本院經參酌上開訪視報告後,及審酌:兩造之經 濟,對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用心、親族資源,及現 未成年子女受照顧情況等一切情狀後,認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應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 方符合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最佳利益。又未成年子 女廖明鴻廖明誠自幼即與相對人及伊之家人同住,由相對 人及伊家人照顧,且受照顧情況良好,如上開訪視報告訪視 甚明。故基於最小變動原則,應維持現狀,方有利於未成年 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正常成長。是本院認未成年子女廖明 鴻、廖明誠平日宜與相對人及伊之親屬同住,由相對人任主 要照顧同住之一方,應符合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最 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
相對人聲請酌定扶養費部分,因本院已酌定未成年子女廖明 鴻、廖明誠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則兩 造自需「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扶養費。 故相對人請求聲請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扶 養費部分,於法尚有未合(即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 得請求將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規定,僅適用於未成年子女 係由「一方」父或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向未任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他方父或母請求,並不適用於父母「 共同」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予駁回。 析言之,未成年子女所受領之將來扶養費,在性質上屬未成 年子女之特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 十八條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 故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應僅適用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或母「單方」任之之情形,並不適



用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 之情形。蓋於由父母共同任之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雙方對 於未成年子女所受領之將來扶養費,依法均有「共同」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之權限,任一方(父或母)並無法以自 己名義,向他方(父或母)請求未成年子女之將來扶養費。 惟本件日後如一方(父或母)有未共同負擔上開未成年子女 之將來扶養費之情事時,他方(父或母)自仍得於先行代墊 後,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未負擔將來扶養費之他方 (父或母),請求返還所先行代墊之扶養費,要屬當然。伍、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非訟事件 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聲請人及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顧同 住之時間、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時間:
自每月第一、三週之星期六上午九時起,至翌日(星期日) 下午六時止;自民國奇數年之農曆除夕上午九時起,至大年 初二下午六時止,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由聲請人照顧 同住。
於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就讀國民小學後,聲請人於學 校放寒假、暑假之期間,除仍得維持前述照顧同住方式外, 寒假並得另增加七天、暑假得另增加二十一天,由聲請人照 顧同住期間,且可分割為數次為之(具體時間,由兩造協議 時,如協議不成,依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意願決定 之)。上開增加照顧同住期間,應於期間第一日上午九時起 ,至最後一日下午六時行之。
除前揭時間外,其餘時間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由相對 人照顧同住。
兩造於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滿十二歲後,有關照顧同 住之時間、方式,應尊重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意願 ,以免違反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最佳利益。二、方式:
由聲請人自行至相對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接取、



送回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
聲請人至遲應於事前一日通知相對人,無正當理由,相對人 不得無故拒絕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輪由聲請人照顧同 住。
聲請人於照顧同住當日逾時一小時以上,未前往接回未成年 子女廖明鴻廖明誠者,除經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同意外,視同放棄該日之照顧同住,以免影響相對人 及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生活安排。但翌日如為照顧 同住日者,聲請人仍得於翌日上午九時,接回同住照顧。 兩造均不得任意片面更易照顧同住之日期、時間,及接取、 送回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地點。
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出遊等行為。三、兩造應遵守事項:
相對人應於聲請人照顧同住當日,準時將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於相對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交付聲請人,並 交付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之健保卡及相關物品。如遇 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有疾病時,應告知聲請人,並交 付相關醫藥及醫囑事項。
聲請人應於照顧同住期間期滿時,準時將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送回相對人住所或兩造協議之地點,並交還健保卡 等相關物品。
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身心健康之行為。 兩造均應尊重對方對於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有關宗教 信仰之教育。
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灌輸反抗他方之觀念 。
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地址或聯絡方式如有變更,相對 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聲請人於照顧同住期間外,得與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 書信、電話、禮物往來,相對人不得無故拒絕或阻撓。 兩造如有未遵守上開事項之情事發生,他方得依民法第一千 零八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聲請法院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廖明鴻廖明誠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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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