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1435號
TCEV,92,中簡,1435,200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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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五號
  原   告 先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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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