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46號
PTDV,106,司促,4846,201706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裕民
債 務 人 李伊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陸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