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簡字第5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許芝瓈
被 告 詹建輝
詹杏珠
詹金碧
詹素珍
詹雲龍
詹玉章
詹文瑞
陳詹桂美
林詹淑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聖
被 告 游采潔
游雅惠
游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詹木火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除被告詹杏珠、林詹淑禎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游雅惠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新臺幣(下同) 282,656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告並已對其取得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986號債權憑證。緣被繼承人詹木 火於民國80年6月21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告 等12人為詹木火之全體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惟被告等人均怠於辦理遺產分割,故仍為被告等人公同共 有,致原告無法就債務人即被告游雅惠所繼承之遺產為強制
執行,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游雅 惠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詹木火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 方法為按被告等人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詹杏珠稱:我不知道要怎麼表達意見。被告林詹淑禎則 稱:對於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㈡其餘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節本、本 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自 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 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 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 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對被告游雅惠之債權未獲清償,亦經取得執行名義 ,已如前述,而被告游雅惠繼承取得之遺產在分割析算完畢 前,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 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始得進行拍賣,是執行法院 須待被告已辦妥遺產分割或由原告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對被告游雅惠所分得部分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1 號意旨參照)。被告游雅惠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 告無法就被告游雅惠分得部分執行,則原告為保全其對被告 游雅惠之債權能獲得清償,自有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 位行使被告游雅惠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而對其餘被告訴請分 割被繼承人詹木火遺產之必要。故原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遺 產,為有理由。
㈢關於分割方法部分,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按被告各人之應 繼分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分割,如此符合公平原則,且將 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況被告 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 分、設定負擔,反而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故本院認被繼承人 詹木火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予
以分割,較為妥適。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分割後被告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 依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所 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後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詹木火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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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 產 內 容 │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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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由被告依│
│(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所│
│ │示應繼分│
│ │比例分割│
│ │為分別共│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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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詹木火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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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雲龍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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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玉章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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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文瑞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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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詹貴美│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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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詹淑禎│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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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采潔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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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雅惠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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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秀雲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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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輝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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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杏珠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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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金碧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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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素珍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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