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6年度,98號
TCDV,106,家暫,98,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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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馮秉成 
相 對 人 馮浩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106年度監宣字第523號),聲請
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兄弟,兩造母親因腦中風 無法正常思考及判斷處理自身任何事務,相對人自己拿走母 親健保卡不歸還,造成聲請人幫母親辦理轉院及自費醫療費 用,提起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並聲明:⑴相對人禁止處分 相對人如附表財產,亦不得為下列有礙於被害人使用該不動 產行為。⑵相對人給付聲請人醫療費,相對人並應於106年9 月1日10時在臺中醫院交付聲請人。⑶相對人立即交出母親 健保卡。⑷相對人不可再繼續騷擾母親及其他兄弟姊妹等家 人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 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 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 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 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 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因母親朱三妹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等因素,已達 監護宣告程度,並提起監護宣告聲請,經本院調取106年 度監宣字第523號監護宣告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雖提出上開⑴禁止相對人處分財產,亦不得為下 列有礙於被害人使用該不動產行為。⑵相對人給付聲請人 醫療費,相對人並應於106年9月1日10時在臺中醫院交付 聲請人。⑶相對人立即交出母親健保卡。⑷相對人不可再 繼續騷擾母親及其他兄弟姊妹等家人之請求,然僅具狀聲 請,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證。而審酌上開106年度監宣字 第523號卷宗,聲請人亦僅提出戶籍謄本及相對人之診斷



證明書、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惟上開書證均不能 釋明有何緊急之情況。據上,本件聲請人並未就本件暫時 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提出事證加以釋明。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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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