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小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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