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251號
TCEV,92,中小,251,200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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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中南民間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貳佰肆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晚間接獲臺中縣太平市賢德 醫院通告載送即將斷氣之病患劉光華回臺中市○○區○○路一五八 巷二弄八號住家,原告立即派司機胡宗泓、助手賴鴻嘉及護士陳誼 娟前往,並由司機胡宗泓駕駛原告所有車號M7-8119號救護 車(下稱系爭車輛)執行職務,載送病患劉光華及其家屬即證人劉 吉偉後,沿臺中市○○區○○路由大連路方向往山西路方向行駛, 沿途系爭車輛有閃警示燈並鳴警報器,惟於當日晚上十時二十五分 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與松竹路口時,適被告騎乘 車號LAT-070號重型機車沿崇德路由昌平路方向往梅川東路 方向行駛,亦經過上開路口,被告本經注意應在劃有機車專用道之 車道內行駛,除轉彎或靠邊停車外,不得侵入其他車道,且行駛至 交叉路口,應減速並注意來車,然竟以時速五十至六十公里之速度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違反道路交通燈光、號誌之指示闖紅燈進入 路口,而與司機胡宗泓所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前 保險桿斷裂,駕駛座車門及前頁板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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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南民間救護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