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43號
PTDV,106,司促,4843,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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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許文覺
      李立聖
一、債務人許文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
  文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立聖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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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