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許文覺
李立聖
一、債務人許文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玖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
文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立聖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