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940號
TCDV,106,司聲,1940,201709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張艷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中立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張中立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
   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
   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