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三三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弘
送達代收人 林育竹
被 告 優聯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仲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聯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叁佰零貳元,應繳
裁判費貳仟柒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貳仟陸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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