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八二一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00號、第七三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暨更正被告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七日)執行完畢,仍不 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為警查獲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先後二 次竊盜犯行間,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 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其如附表編號二所 示之竊盜犯行,雖未經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此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仍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曾因過失傷害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是聲請人 聲請本院判處被告拘役四十日,顯有未洽,併予敘明。至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 告所有,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此業經被告於警訊時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移送併辦意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00號) 另以:被告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晚上十一時許,在桃園縣 八德市○○街一四三巷,竊取被害人詹治國所有車牌號碼FBW─四六0號之重 型機車一輛,得手後供己騎用,嗣於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許,由不 知情李建瑩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被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街時,為警當場查獲 ,因認被告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並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竊盜犯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訊 時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涉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辯稱:該重情機車係其於九十二 年三月二十九日,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吉」 自稱之成年男子所借得,其未竊取該重型機車等語在卷,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以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竊盜犯行,自不得僅憑被告無法明確供出出借上開重型機車
予其使用,綽號「阿吉」成年男子之真實姓名及年籍等,交代上開重型機車之來 源,而逕認被告涉有聲請人所指之上開竊盜罪嫌,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核屬不能 證明,且因與業經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上開竊盜犯行間,無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得予以審判,應退回原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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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 竊 時 間 │行 竊 地 點 │行 竊 方 法 │竊 得 財 物 │查 獲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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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二年四月│桃園縣龜山鄉│持其所有扣案│被害人陳慶郎│隨即為該處│
│ │二日下午六時│復興街五號長│之鑰匙一支插│(聲請書誤載│警衛即證人│
│ │許。 │庚醫院員工停│入機車置物箱│為邱洫聖)所│邱峰聖發覺│
│ 一 │ │車場內。 │鎖內欲開啟該│有放置於車牌│而報警查獲│
│ │ │ │置物箱未果後│號碼ECO─│。 │
│ │ │ │,發現該置物│五九二號輕型│ │
│ │ │ │箱未鎖,隨即│機車置物箱內│ │
│ │ │ │開啟該置物箱│之黑色皮質手│ │
│ │ │ │竊取其內財物│套一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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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二年四月│桃園縣八德市│徒手入內行竊│被害人黃旭茂│隨即為被害│
│ │十五日上午七│介壽路二段三│。 │所有,約值新│人黃旭茂發│
│ 二 │時五十分許。│六四巷二一號│ │臺幣(下同)│覺而報警查│
│ │ │「進興通風設│ │二萬五千元之│獲。 │
│ │ │備公司」內。│ │切割機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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