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867號
TCDV,106,司聲,1867,2017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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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鄴有限公司林駿宇洪珮驊間就返還擔
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洪珮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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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