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67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鄴有限公司、林駿宇、洪珮驊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洪珮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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