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841號
TCDV,106,司聲,1841,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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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黃秀桃
相 對 人 何景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一年度存字第一四零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何景富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1年度存字第1406號提存事件提存 後,向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3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 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已聲請本院 以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 確定且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訟應告終結,復以台中法 院郵局存證信函第1834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 語,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本院 提存所101年度存字第1406號提存書、本院106年度司裁全聲 字第8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 、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1834號及收件回執各1件為證。 查聲請人業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並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 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38號執行事件卷附民國106年3月 28日函,聲請人前已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 押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函囑塗銷查封登記、撤回囑託執行之 聲請、自行除去查封動產標示,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 上開郵局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於10 6年8月1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為憑。是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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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