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34號聲 請 人 曾光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江月華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呂江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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