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827號
TCDV,106,司聲,1827,2017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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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楊忠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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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