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聲 請 人 楊忠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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