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桃園簡易庭(刑事),壢交簡字,92年度,782號
TYEM,92,壢交簡,782,200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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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交簡字第七八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六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本院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且被告已與被害人蕭晃熹之子女蕭瓊麗蕭瓊慧蕭瓊芬蕭文輝蕭文炫蕭瓊霞蕭文哲蕭錦霞、蕭銘鏞、蕭明德蕭潤淇 達成和解,有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乙份在卷可稽,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以勵自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 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陳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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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