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2年度,210號
SYEV,92,營簡,210,200306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朝
  訴訟代理人 林榮原
  被   告 甲○○
        乙○○○住台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三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乙○○○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 三月六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三月六日 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六日止,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借款利息按 原告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貸放時為年利率百分之十點0八0)減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一八0按月計付,並同意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計付,目前基本放 款利率加年利率為八點七三0,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期限利益,得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 告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到期前因無力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分 期償還放款帳、放款利率明細查詢表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 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