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1230號
PCEV,92,板簡,1230,20030618,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О號
  原   告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1頁


參考資料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