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О號
原 告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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