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林慶惠
上聲請人因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 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 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4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3月9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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