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1165號
PCEV,92,板簡,1165,2003061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六五號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芳
右原告與被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壹
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零貳拾
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