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六五號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芳
右原告與被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壹
仟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零貳拾
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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