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667號
TCDV,106,司聲,166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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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大益齒輪機械(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魏丞聰之 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之情形,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 度司聲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相對人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魏丞聰之戶籍謄本 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 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辛格承機械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魏丞聰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 ○○街00巷00號,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 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魏丞聰確實居住於該 址,此有該局民國106年9月22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600613 89號函及職務報告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並無住 居所不明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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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益齒輪機械(上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