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981號
TCDV,106,司繼,98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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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981號
聲 明 人 古諺辰
      古新發
      古游邁
      古錦波
      古秋森
      古錦樹
      古秋月
前列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鄭晃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古錦雄不幸於民國106年1月20 日死亡,聲請人古諺辰為被繼承人之子,聲請人古新發、古 游邁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古錦波古秋森古錦樹古秋月 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 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古錦雄於106年1月20日死亡,聲請人古 諺辰為被繼承人之子,聲請人古新發古游邁為被繼承人之 父母,古錦波古秋森古錦樹古秋月為被繼承人之兄弟 姊妹,固有聲請人等提出被繼承人古錦雄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聲請人古諺辰現於大陸地 區因案羈押中,經本院通知繼承人古翊呈及送達代收人鄭晃 奇於106年5月26日訊問庭時到庭陳述,伊等表示聲請人古諺 辰之拋棄繼承聲明書係委託大陸地區之羅希泉律師至監所與 古諺辰會面,由古諺辰於羅希泉律師面前作成等語。然該拋 棄繼承聲明書並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本院無 從審認該聲明書之形式真正,古諺辰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 思表示不無疑問,其拋棄繼承之聲請應予駁回。揆諸前揭說



明,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古諺辰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 失繼承權,是其餘聲請人古新發古游邁古錦波古秋森古錦樹古秋月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伊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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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