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2年度,488號
STEV,92,店小,488,200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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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小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林江村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二千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百五十九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坤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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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