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三
七三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四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偽造之台南縣政府工務局(九十)南工局造字第四四○九號建造執照影本貳份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中「一時財物吃緊繁忙,而疏於申請」更正為「 一時財務吃緊,而未申請」;「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將其前因業務上持有之台南 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建造執照,針對呂瑞祥、張俊育、張俊仁、張俊志提供之資 料,先後加以偽造」更正為「竟將其前因業務上持有之台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之 不詳姓名人士之建造執照,以影印後再用立可白塗去原起造人、執照號碼、建造 類別、構造種類等相關欄位後,再針對呂瑞祥、張俊育、張俊仁、張俊志提供之 資料,接續加以偽造」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又偽 造之公文書已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另被告偽造台南縣政府工務局(九十)南工局造字第四四○ 八號、四四○九號、五○八五號、五○八七號等四張建造執照,係為達同一目的 ,利用同一機會,緊接所為之同性質行為,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聲請人認 應依連續犯論處,尚有未洽,應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 用手段、行為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認宜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復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觸 犯刑章,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