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71號聲 請 人 鈕大旻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麗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提出相對人曾麗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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