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立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勇勝企業社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聰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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