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林柏伍
被 告 紀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貞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單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