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519號
TCDV,106,司票,6519,201709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19號
聲 請 人 林永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啟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CH470957號之本票原本(因本票金額被指印
  覆蓋,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