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 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間持訴外人陳玉馨之 身分證、員工證、扣繳憑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冒用陳玉馨之名義,向伊申辦信用 卡使用,致伊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被告於領卡使用後,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 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三日止,累計盜刷十一筆消費款共新台幣(下同)三萬七千四 百三十四元,迄未向伊清償,致伊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被告故意以此違背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訴請 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謹記載主文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四百十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四十八元
合 計 八百六十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