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員簡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誼
訴訟代理人 唐偉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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