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55號
聲 請 人 趙陳鈺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招緣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4紙。
㈡確認吳招緣究為本件相對人或僅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補附表。
㈣本票4紙提示日期各為何?
㈤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3紙受款人
非趙陳鈺程,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