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455號
TCDV,106,司票,6455,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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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55號
聲 請 人 趙陳鈺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招緣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4紙。
  ㈡確認吳招緣究為本件相對人或僅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補附表。
  ㈣本票4紙提示日期各為何?
  ㈤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3紙受款人
   非趙陳鈺程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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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