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453號
TCDV,106,司票,6453,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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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53號
聲 請 人 賴暘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塏崴陳玟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相對人「黃塏崴陳玟斳」之身份證統一編號是否有
  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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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