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53號
聲 請 人 賴暘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塏崴、陳玟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相對人「黃塏崴、陳玟斳」之身份證統一編號是否有
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