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簡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訴訟代理人 曾珮琪
相 對 人 彰化縣二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仁欽
訴訟代理人 林義勳
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黃國樑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 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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