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湖簡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聞雁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淑茹
被 告 億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佐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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