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2年度,262號
CLEV,92,壢補,262,200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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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補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丙○○
  兼右四人共
  同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整,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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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