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412號
TCDV,106,司票,6412,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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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12
聲 請 人 許德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瑄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瑄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併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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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