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2年度,497號
FSEV,92,鳳簡,497,200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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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洪至峯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壹仟參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參佰
  壹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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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